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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龙与高陵县永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高陵县永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富平县杜村镇。被执行人高陵县永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陵县。法定代表人聂永家,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龙与被执行人高陵县永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龙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970元,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全部案款义务人民币1970元,现该案款已全部兑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3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逄振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