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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于某某,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毛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