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于某某,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毛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