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己申请宣告张三凤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己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罗某甲,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申请人罗某乙,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申请人罗某丙,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申请人罗某丁,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申请人罗某戊,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申请人罗某己,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上述申请人的监护人郑喜姣,系申请人的祖母。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己申请宣告张三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己诉称,申请人的父亲罗先泽因病于2012年4月死亡,母亲张三凤外出打工后与家里失去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现依法申请法院宣告张三凤失踪。经查,张三凤,女,1978年5月7日出生,娘家系湖南省桂阳县舂陵江镇浮湖村,系上述申请人的母亲。张三凤之夫罗先泽于2012年4月在广东韶关打工时因病死亡,2012年4月张三凤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嘉禾县石桥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嘉禾县石桥镇石古元村委会的证明、桂阳县舂陵江镇浮湖村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9日发出寻找张三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三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三凤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己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三凤为失踪人。二、指定郑喜姣为失踪人张三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欧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章新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