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初字第3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天津海文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始丰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文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始丰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3920号原告天津海文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弘顺道18号。法定代表人辛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敏,该公司总务科长。委托代理人孙青松,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始丰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二闫庄村九园公路南。法定代表人陈民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文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始丰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海文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8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记员张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