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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6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阮永国等申请执行星通橡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永国,张全泰,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1106-1号(2015)长执字第00647-1号申请执行人:阮永国。申请执行人:张全泰。被执行人: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206国道旁。法定代表人:芮建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调字(2014)第165/370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