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志杰、高平威与郑春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杰,高平威,郑春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957号申请执行人黄志杰。申请执行人高平威。被执行人郑春锁。关于黄志杰、高平威与被告郑春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0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8453元,执行费332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到银行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