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召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玉青与王广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青,王广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冯玉青,男,汉族,生于1945年8月2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留山镇。委托代理人胡国锋,河南省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广普,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8日,住河南省南召县南河店镇。原告冯玉青与被告王广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武永涛审判员 王鹏程审判员 郝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路 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