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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召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冯玉青与王广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青,王广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冯玉青,男,汉族,生于1945年8月2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留山镇。委托代理人胡国锋,河南省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广普,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8日,住河南省南召县南河店镇。原告冯玉青与被告王广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武永涛审判员  王鹏程审判员  郝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路 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