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维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王维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27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朱洪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维若,男,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王天国,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系王维若之兄长。上诉人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维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5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健代理审判员 王 嫘代理审判员 陈进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石金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