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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夏云、闫俊杰与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云,闫俊杰,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23号原告夏云(曾用名夏枝),无业。原告闫俊杰,河南理工学院在校学生。系原告夏云之子。原告以上委托代理人刘国琳、苑成伟,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九都路交叉口申泰大厦2413室。法定代表人王献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恒超,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云、闫俊杰诉被告伊川县福利建筑工程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云、闫俊杰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云、闫俊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云、闫俊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11.50元,由原告夏云、闫俊杰承担。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