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确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赵红卫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确山县人民政府,赵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正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确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栗国庆,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壮志,男,确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路耕,任县长。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赵红卫,男,汉族,35岁,住确山县留庄镇留庄街。原告确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赵红卫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确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确山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承担。审判长 江 玲审判员 邹军义审判员 谢新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舒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