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西安营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台升装饰公司安康市汉滨初中项目部、曹根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营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台升装饰公司安康市汉滨初中项目部,曹根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西安营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刘德银,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台升装饰公司安康市汉滨初中项目部,住所:安康市育才路。法定代表人刘辉,公司总经理。被告曹根成,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11月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营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台升装饰公司安康市汉滨初中项目部、曹根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营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营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西安营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根审 判 员 成乃谊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