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田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田民初字第87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被告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以孩子尚小,暂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春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