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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田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田民初字第87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被告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以孩子尚小,暂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春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