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潞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韩某,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某,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