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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潞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韩某,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某,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