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潘卫斌,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阳,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周小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沈子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