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许文强与冯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强,冯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2号原告许文强,男,1993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郭楠,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然,男,1987年9月16日生,汉族,现廊坊市安次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廊坊市广阳道162号。负责人陈玉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强与被告冯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文强承担。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