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某诉被告赵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800号原告赵某某,男,2004年7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法定代理人成某某,女,1984年6月26日生,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母。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系原告之父。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 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雨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