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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某甲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法刑初字第000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生于1982年1月2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石柱县南宾镇打靶场小区以人民币200.00元向吸毒人员马某乙出售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马某甲在石柱县南宾镇打靶场小区以人民币400.00元向吸毒人员肖某出售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015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石柱县打靶场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搜查,在马某甲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2.4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药丸0.31克,在马某甲家卧室内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灰色粉末0.6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红色药丸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灰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提取检材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手机通话清单,关于被告人检举情况的办案说明,证人肖某、马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甲的户籍信息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向宁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