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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温立波与王国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立波,王国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817号原告温立波,男,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峰,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立波诉被告王国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温立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褚立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