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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高思雨盗窃罪,高思雨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思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993号罪犯高思雨,河北省滦南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服刑。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以(2011)奔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思雨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犯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唐刑执字第17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1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高思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狱内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上次减刑后,又受记功2次,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关于该犯的记表扬、记功、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思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思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作宝审 判 员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