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4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朝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至2014年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接受下家欧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其中收取欧某“六合彩”投注累计达四十期以上,接受投注额达人民币20000元以上,经结算后,被告人实际已经收取欧某2500元(已退缴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账本、扣押清单、前科核实证明、人口户籍信息、证人欧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清违法所得,故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2500元(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文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古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