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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耿团结与耿清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团结,耿清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26-1号申请人耿团结,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耿清柳,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耿清柳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2014年4月2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耿清柳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