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耿团结与耿清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团结,耿清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26-1号申请人耿团结,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耿清柳,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耿清柳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2014年4月2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耿清柳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