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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黄金福与徐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福,徐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257号原告黄金福。被告徐建伟。原告黄金福诉被告徐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毛晓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金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