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黄金福与徐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福,徐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257号原告黄金福。被告徐建伟。原告黄金福诉被告徐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毛晓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金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