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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正兵与周全国、胡守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兵,周全国,胡守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张正兵,男,生于1976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蒋兴洪,系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全国,男,生于1966年3月1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胡守建,男,生于1975年2月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骆开龙,系四川省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兵诉被告周全国、胡守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正兵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兵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张正兵承担。审判员  黄茂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