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段某某,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罗某,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审判员 尚荣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罗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