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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磊泰革业有限公司、温州宝业富来树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磊泰革业有限公司,温州宝业富来树脂有限公司,王宝银,钱镭,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高联大厦***层。负责人:俞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剑锋,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磊泰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号。诉讼代表人:林贺荣,该企业破产管理人温州瓯江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一审被告:温州宝业富来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永中镇东高坦。法定代表人:李云夫,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王宝银。一审被告:钱镭。一审被告:林兴。再审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磊泰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泰公司)、一审被告温州宝业富来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业公司)、王宝银、钱镭、林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商终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浦发银行温州分行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之间的关系看,《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是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的细化和具体化,而《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只是吸收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既然《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与《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并不存在抵触,二审判决以《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排除《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适用错误。(二)二审判决援引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显属错误。企业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并导致企业财产被查封,是市场中的常态,一旦借款涉及诉讼,商业银行就拒绝对其发放贷款,显然不利于企业发展。至于贷款审查,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在贷款前设立了最高额抵押权作为还款保障,即履行了严格审查义务。(三)从最高额抵押权的立法意旨看,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就在于简化放贷程序,使抵押权人无需逐笔办理抵押手续或逐次核实抵押物的价值。根据二审判决的逻辑,抵押权人在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后,仍需逐笔审查借款人有没有经济纠纷案件,逐次审查抵押财产有无被查封,此种做法架空了最高额抵押制度的立法本意。更何况,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而物权又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如果此种物权在未收到法院任何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可能丧失或被剥夺,有悖抵押权之绝对属性,亦会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功能退化。(四)二审判决否定《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的效力,僭越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查封规定》第二十七条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至今有效。但二审判决却以个案的形式宣布废止该条款,显然僭越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五)从省内外同类案件的相关判决看,也可见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浦发银行温州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对于本案的借款及抵押、保证的事实,当事人不持异议,争议在于法律适用问题,即在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查封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如何确定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该条款规定具体、明确。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标的、范围均应由法律规定,在《物权法》对作为限制物权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就本案而言,虽然浦发银行温州分行与磊泰公司于2011年5月5日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案涉房产于2011年7月29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查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此时决算期届满,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也即抵押物被查封后发生的债权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由于本案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在案涉抵押房产被查封后的2011年9月28日仍向磊泰公司发放贷款330万元,故该债权对抵押物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浦发银行温州分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代理审判员  余之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