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卢某某,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被告朱某某,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尚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1月23日生育儿子朱某甲。因原被告婚前交往时间短,双方缺少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挣上钱拿不回家,生活上对原告不管不顾,为此,夫妻经常闹矛盾。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无端打原告,致使原告身心受到伤害。原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儿子朱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家庭共同债务依法负担。被告朱某某辩称,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好。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从没有打过原告,只是有一天因为一点家务琐事,我生气拉了她一把,不小心摔了一跤,碰破了头皮,原告遂离家出走。我们的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基础较好。2002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1月23日生育儿子朱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夫妻闹矛盾多是因为家务琐事缺少沟通造成。被告于2014年11月的一天离家出走,夫妻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表示愿意克服自身缺点错误,和原告好好过日子。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好。夫妻闹矛盾只因家务琐事缺少沟通,思想交流少,双方理解不够所造成。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表示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克服自身缺点错误。如果在今后的日子里,加强家庭成员间的沟通和交流,家庭矛盾也许会有效克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尚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志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