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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羊民初字第7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杰与杨金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杨金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羊民初字第746-2号原告王杰,居民。被告杨金栋,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寿羊民初字第7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据原告的请求,查封了被告杨金栋所有的吊车一辆(鲁G×××××号)。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原告王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依法解除对被告杨金栋吊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金栋所有的吊车(鲁G×××××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