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李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农民。赵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蒲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45825元(含执行费5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民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