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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东营市永胜驾训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敏敏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营市永胜驾训有限责任公司,蒋敏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永胜驾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同兴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新亭,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敏敏,女,汉族。上诉人东营市永胜驾训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敏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4)垦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营市永胜驾训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东营市永胜驾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 燕代理审判员  崔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