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顾某与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3号原告: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中敏,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区焦岗湖镇乔口村***号,身份证号码3404211968********。原告顾某与被告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方某下落不明,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