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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顾某与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83号原告: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中敏,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区焦岗湖镇乔口村***号,身份证号码3404211968********。原告顾某与被告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方某下落不明,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