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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执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19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胶少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将案款全部执行完毕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少民初字第135号民调解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风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