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执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19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胶少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将案款全部执行完毕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少民初字第135号民调解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风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