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杨玉梅等与张立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梅,叶秀峰,张立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杨玉梅,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4日,住峨眉山市。原告:叶秀峰,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6日,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熊理伽,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立平,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30日,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梅、叶秀峰诉被告张立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梅、叶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9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梅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玮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