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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何阿二与姜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阿二,姜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何阿二。委托代理人罗列,江苏正文人(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芳,江苏正文人(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阿二与被告姜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何阿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阿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阿二撤回对被告姜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何阿二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