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忠满与符学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张忠满。被告:符学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满与被告符学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成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