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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凌静、傅兵申请执行雍天伟、黄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凌静,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7日,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傅兵,男,生于1970年7月8日,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凌静之夫。被执行人雍天伟,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5日,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被执行人黄静,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4日,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雍天伟、黄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雍天伟、黄静的银行存款429660.00元(本金400000.00元、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的利息24048.00元、诉讼费3650.00元、执行费196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多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