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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嘉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系闪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常常吵架,性格不合,无法协议离婚,故诉至法院。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虽然是闪婚,但是我们在一起生活过一段时间,并没有什么不和谐,至今我们也没有根本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和问题,我们虽然为一些事发生争执,但是没有一次上升到骂人打架的程度,也不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主要原因是2014年我们家里有一些变故,导致我们的心情有一些焦虑,同时我们现在如果离婚对我们双方都非常不合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婚后感情不合,经常吵架。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于2015年2月27日来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主张离婚,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与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误会。只要原告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利益,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嘉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季晓菲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