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34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某某,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鹿某某,农民。被执行人:刁某某,农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陪审员 何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