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雅娟与吴全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娟,吴全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王雅娟。被告吴全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娟与被告吴全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雅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雅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