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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韩玉祥诉被告贾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祥,贾万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韩玉祥,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委托代理人池凤芝,女,1971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被告贾万清,男,1950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县。原告韩玉祥诉被告贾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韩玉祥的委托代理人池凤芝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玉祥的委托代理人池凤芝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