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韩玉祥诉被告贾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祥,贾万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韩玉祥,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委托代理人池凤芝,女,1971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被告贾万清,男,1950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县。原告韩玉祥诉被告贾万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韩玉祥的委托代理人池凤芝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玉祥的委托代理人池凤芝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