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唐秀某某,女,生于1968年3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仕燕,剑阁县普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5年4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天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杨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