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中民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斌祥与赵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中民终字第10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斌祥,男。委托代理人何跃,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惠荣,男。委托代理人易剑虹,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斌祥与被上诉人赵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斌祥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1年10月22日,原告赵惠荣同意借款500000元给被告张斌祥,经办人陈先军给原告书立了一张500000元的借据,被告赵惠荣在借据的立据单位处签字。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原告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25000元,实际向被告提供借款475000元。被告借款后先后共向原告支付150000元,后至今未偿本还息。原告遂于2014年7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按月息5分的标准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原审认为,原、被告虽签订了500000元的借据,但原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25000元,实际提供借款475000元。而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475000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现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被告应返还实际借款的本金47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但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的月利率5%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该实际借款本金475000元的利息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借款之日即2011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已偿还的150000元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且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抵充借款利息。借款本金475000元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2013年2月26日止共计150000元(2011年10月22日至2012年6月7日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6.10%,2012年6月8日至2012年7月5日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5.85℅,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11月2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5.60%),故该150000元应抵充自2011年10月22日至2013年2月26日这期间的借款利息。自2013午2月27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本金475000元的利息。据此,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斌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惠荣返还借款本金47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宣判后,上诉人张斌祥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并据此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47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显属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二、一审判决漏列陈先军为本案当事人,在上诉人书面申请追加并提供相应证据后仍不追加,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赵惠荣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赵惠荣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25000元的事实结合证人证言确定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张斌祥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张斌祥与被上诉人赵惠荣签订了500000元的借据,其中立据单位栏署名张斌祥,经办人栏署名陈先军,故原审裁定不追加陈先军为一审被告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斌祥认为一审判决漏列陈先军为本案当事人,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斌祥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张斌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国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赵治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