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广州番禹新速能板式热交换器有限公司诉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番禹新速能板式热交换器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817号申请人广州番禹新速能板式热交换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村人绿路39号。法定代表人梁国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铖飞,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勤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广州番禹新速能板式热交换器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021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广州番禹新速能板式热交换器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已抵押给银行,同时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彦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