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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华、张琦、王炳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华、张琦、王炳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73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华、张琦、王炳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