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军与黄保真、肥东县公安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黄保真,肥东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471-1号申请执行人赵军,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黄保真,男,195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肥东县公安局,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宁向东,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保真、肥东县公安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保真、肥东县公安局的银行存款873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崔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