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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鼓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宣告辛某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鼓特字第2号申请人杨某,女,1963年9月出生,回族,住址兰州市城关区。申请人杨某申请宣告辛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称,其与辛某某系夫妻关系,1998年3月辛某某离家后,至今没有回家。经多方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一直没有音讯,生死不明。2001年4月10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2000)城鼓民特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辛某某失踪。判决后,被申请人辛某某至今仍无音讯,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辛某某死亡。经查:辛某某,男,1957年2月出生,汉族,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1984年11月申请人杨某与辛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3月5日辛某某离家至今未归。2000年11月申请人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辛某某失踪,2001年4月10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出具(2000)城鼓民特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辛某某为失踪人。2014年2月20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火车站派出所出具证明,内容为:“辛某某,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在兰铁供电段陈官营接触网工区工人。该人于2001年4月10日,被城关区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为失踪人。从宣判之日,至今经查找仍下落不明。特此证明。”2015年3月20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火车站派出所出具证明,内容为:“辛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57年02月,户籍地为我辖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从2014年2月19日在我所备案至2015年3月19日,经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特此说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辛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辛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辛某某于1998年3月5日离家至今未归,虽经派出所民警配合家属寻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至今查无下落,辛某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杨某现申请宣告辛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辛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永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邓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