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孙岩与杨增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92号原告:孙岩,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工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杨增智,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岩诉被告杨增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岩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孙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孙岩负担。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惠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