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徐家伦与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家伦,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2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家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屏路183号附8号(体育馆门市)。法定代表人:胡绍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印川,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文斌,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徐家伦与被上诉人重庆紫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合法民初字第05740号民事判决,徐家伦对该判决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徐家伦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家伦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家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徐家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敬审 判 员 杜 伟代理审判员 陈洁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嬿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