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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58号原告徐某某,现住依兰县。被告杨某某,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春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