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邢某等与王二黑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二黑,王某,邢某,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终字第13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二黑,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清苑县公安局拘留,2013年7月9日被清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9日被清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1日被清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史晓晖,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审理清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二黑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刑熙、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二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二黑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4)清刑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庆池代理审判员 齐金谦代理审判员 郭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郝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