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红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红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99号原告:安徽省红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59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9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水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士云